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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想應該有不少人跟我一樣,都是北漂上來台北工作,如果要在台北工作,那就一定少不了要在台北租屋了!我想我也算是經常在台北租屋的租屋族,但是,卻還是總是會遇上一些鳥事......建議大家在外租屋,真的要好好簽好租賃契約,否則會像我一樣,退租時弄的自己兩邊不是人,還搞的最後押金也拿不回來阿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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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面上租約有多種版本,但無論是哪一種版本,內容條文中均不得違反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,例如不得約定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等。租屋前最好到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,下載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查看,讓自己對契約內容先有基礎認知,如果契約上房東有另外手寫或附註的條例,一定要再三確認後才可以簽名。

1. 租屋最容易產生「押金」的糾紛

我們經常可以聽到房客與房東之間,經常產生押金上的問題,導致兩邊常常有糾紛問題。

舉例來說,很多租賃契約的條款都會這樣寫:

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___個月租金,金額為 ___元整(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之總額)。承租人應於簽訂住宅租賃契約(以下簡稱本契約)之同時給付出租人。前項押金…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,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,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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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樣的內容,除非違約,否則租約到期,房東應將押金退還給房客。」蔡志雄表示,確實曾發生租約到期,房東不願將押金退還給房客 ,最後只好走法院訴訟、調解的事件。「若要避免此情況發生,最好的辦法是租賃契約公證,並且在契約及公證書上記載『房東不肯返還押金時,應逕受強制執行』,可以避免房東不返還押金。

2. 改裝租屋處,是可以的嗎?

另外還有,如果想改裝租屋處,也一定要經由房東的同意,並且依照當初的租賃契約內容,去判斷是否可以改裝。契約中應清楚約定雙方的修繕責任,例如大型家電像冰箱等,由房東負責修理,消耗品如燈泡由房客負責維修。若物件壞掉不修繕需丟掉,也要清楚寫在合約書上,口頭溝通則最好錄音。

只要是房東留給房客使用,租約到期需返還的物件,不論冷氣、冰箱、洗衣機等,最好全部都列在契約書裡的附屬設備項目裡,包含品牌,如SONY電視、32吋,避免發生調包,事後追討的情況發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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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來源:鏡周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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